2020年元旦,湖南郴州嘉禾县人曹海斌的妻子和新生的孩子双双死亡。1月2日,湖南嘉禾县人民医院参与抢救的医生告诉澎湃新闻,曹海斌妻子遭遇了罕见的“羊水栓塞”,“太快了,从发病到死亡,只有几分钟”。
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的一份资料显示,羊水栓塞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前5位死因之一。据《2017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城市孕产妇主要死因构成中羊水栓塞占11.2 %,农村孕产妇主要死因构成中羊水栓塞占15.0%。
曹海斌妹妹曹海英提供的嘉禾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显示,死者肖某艳于2019年12月25日入院,停经39周+5天,既往体健,此前生过男孩。医生的各项检查及日常病程记录基本正常,变化发生在1月1日晚上8点半。
病历记录为“刚行阴道检查,宫口开大4cm,予送入产房准备接生。在送入产房途中患者自诉胸闷,气促,予安慰患者平息呼吸及立即送入产房吸氧。”
晚上10点整,抢救记录为:予患者交谈中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见患者口吐白沫后立即出现咯血;立即予高流量吸氧;持续心电监护提示:血压监测不到,心率监测不大;查患者:颜面部青紫,瞳孔散大:考虑肺栓塞?羊水栓塞?立即行心肺复苏及口对口人工呼吸……因患者无宫缩吸引器助产失败;医务科主任李建波及李艳华副主任医师指示立即产房内急诊行剖宫产抢救新生儿;按剖宫产手术程序快速取出胎儿,见胎儿瘫软,立即交台下新生儿科医生抢救。经心肺复苏后患者仍无生命体征,于22:00宣布临床死亡。
曹海英告诉澎湃新闻,医生宣布大人、小孩均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提到“羊水栓塞”,但家人仍不能接受这一事实。
1月2日晚,参与抢救的嘉禾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李建波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称,肖某艳在生产时出现了羊水栓塞,“这个是比较凶险的病,从发病到死亡只有几分钟。肺栓塞栓到了肺动脉,引起心脏骤停”。李建波同时表示,“我们医院的专家都来了,麻醉科、心内科、新生儿科都是副主任以上医生,但是羊水栓塞实在太快了,(抢救)来都来不及,难以预料,这个东西谁也没办法。”
曹海英提供的病例记录显示,12月25日医生的查房记录显示,该院的监测凝血仪器故障。
但李建波回应说,该故障与肖某艳的羊水栓塞没有关系。
李建波还表示,羊水栓塞极为少见,2017年该院出现过一例羊水栓塞,此外其他科室曾出现过肺栓塞。“(栓塞)这个东西难以预料,想都想不到的。”
澎湃新闻联系到参与抢救的妇产科李艳华医生,她在确认了患者死亡事实后挂断了电话。参与抢救的新生儿科主任邓三女接受采访时,仍充满遗憾,“(羊水栓塞)好快的,小孩还在肚子里时,大人就病情变化了,我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曹海英表示,嫂子此前有一个7岁的男孩,身体一直健康,没想到遭此厄运,现在哥哥曹海斌调出了病历资料和相关监控,准备申请医疗鉴定,以确认医生在诊疗过程是否有过错而导致事故发生。
延伸阅读:
“羊水栓塞”为何这么多? 律师为患方维权支招
“羊水栓塞”一个医学名词,最近频频见诸报端:2014年7月13日,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云南分校的一位老师在云南省玛丽亚医院分娩死亡,被诊为“羊水栓塞”;8月10日,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产妇剖宫产过程中死亡,也被诊断为“羊水栓塞”。
“回溯近年来媒体报道的以及我们代理的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产妇分娩的最终几乎都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一时间似乎让人感觉我国孕产妇“羊水栓塞”的发病率、致死率都高得可怕。而我国权威医学著作记载,孕产妇“羊水栓塞”发生率为八千到八万分之一。”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的徐福云、王雪律师向本报记者试举了一个他们代理的另一例辽宁产妇“羊水栓塞”医疗纠纷诉讼案,医院称这名产妇死因系“羊水栓塞”导致,但经司法鉴定并非如此,“现实中‘羊水栓塞’的发生率并没有医方诊断得那么高。”
案情回放
司法鉴定推翻院方“羊水栓塞”致死说
2012年,一位辽宁孕妇孕足月进行剖宫产,从开始手术起算时间,医方在5分钟内完成吸出羊水、娩出胎儿的全部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一过性意识丧失及血压下降,经医方简单处理,恢复正常。胎儿娩出后,患者持续出血,由于出血量较大,医方给予患者转院,转出时诊断为“羊水栓塞”。
转院后,产妇住入一家大型三甲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治疗。经妇产科会诊,虽然B超显示腹腔内液性暗区在持续、缓慢增大,但由于阴道出血量不大,所以会诊意见仍然是保守治疗。到第三天,患者家属要求请外院专家会诊,会诊意见认为必须立即手术切除子宫。
切除子宫手术中,见腹腔内出血5500毫升,手术后患者死亡,原因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后,死亡。但胎盘及子宫病理检查并未见到有羊水物质。患者死亡后未作尸检。
经司法鉴定认定:医方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分娩过程中,腹内压骤降出现一过性血压下降及意识障碍。同时,患者存在其他产后大出血的危险因素,医方未早期识别该出血因素,未按照相关指南预防大出血的发生,存在过错。因为没有“羊水栓塞”的临床表现、医方未使用抢救羊水栓塞的药物,特别是在三天的抢救中,医方未检查患者中心静脉血中是否存在羊水物质,所以医方诊断“羊水栓塞”没有依据。
最终,此案经人民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同承担100%赔偿责任,总计赔偿近90万元人民币。
法律讨论
为什么产妇死亡原因多被诊断为“羊水栓塞”
关于医疗纠纷鉴定中过程中一般对患方是非常不利的,大多也难以获赔。患方科学应对医方的是否可以成立的问题,早在13年前就引发过较大的讨论。
《临床误诊误治》杂志于2001年第3期刊发《一起羊水栓塞纠纷案的始末》,于2002年2月第15卷刊发《本例司法鉴定羊水栓塞的认定不可成立》,其中的讨论都认为现实中的发生率极低,并且需要病理诊断证明。
产妇因“羊水栓塞”诊断,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死亡与由于其他因素导致死亡,对于医患双方究竟有何意义?为什么大量医疗纠纷中产妇死亡原因几乎都呢?
由此,徐福云和、王雪说,这是因为“羊水栓塞”疾病大多是患者自身疾病所致,其发生突然,死亡率极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尚无有效的治疗办法。所以,由于“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医方基本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
由于孕产过程中的高度保密性、患方医学信息的不对称性、患方取证的困难性等诸多因素,一般情况下,医方诊断患者为羊水栓塞死亡后,患方很难推翻该诊断,大多数鉴定机构也难以对这类案件作出否定的诊断意见。
律师建议
6招科学应对“羊水栓塞”诊断
孕产妇分娩死亡原因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后,医疗纠纷过程中一般对患方是非常不利的,大多也难以获赔。患方科学应对医方的“羊水栓塞”诊断,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此,徐福云、王雪律师提出六项建议:
1.如果抢救过程已被诊断为“羊水栓塞”,对于已经进行中心静脉插管的患者,患方应当坚持要求医方通过该导管抽取中心静脉血两份。一份由医方检验查找中心静脉血中的羊水物质,一份患方找其他医疗机构查找羊水物质。如果患者没有中心静脉插管,则至少要抽取外周静脉血进行羊水检查。
2.若存在子宫切除的情况,患方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中增加一条患方意见,要求医方在子宫病理切片中进行羊水物质病理检查,并要求医方保存子宫大体标本一年。
3.如果患者死亡,建议患方同意尸体解剖,并与医方及尸检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大体标本(特别是肺脏标本)保存一年,以便出现尸检不利结果时可能复检。
4.患方若实在无法接受尸检,至少应当同意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心腔穿刺,抽取心腔血查羊水物质,并且这种操作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
5.患方第一时间立即封存所有病历资料。
6.及时寻找资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医疗纠纷处理的完整科学方案。